(壹)國家、省、市、縣(市、區)級紀念性城市雕塑項目;
(二)社會團體和群眾發起的城市雕塑項目;
(三)城市雕塑的布局結構、體量、主題、數量、密度及實施方案;
(四)其他城市雕塑和分區控制規劃。第十條城市雕塑建設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報建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建設單位應當與城市雕塑配套建設項目壹並辦理審批手續。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城市雕塑建設程序、城市雕塑主題、設計方案等時應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壹條市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城市雕塑藝術評估機構。城市雕塑藝術評估組織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聘請的專家組成,對城市雕塑的主題和設計方案進行評估。第十二條重大題材和重要政治歷史人物,以及道路、廣場、車站、景區等重要區域的城市雕塑建設項目設計,應當通過招標、公開征集等方式確定。第十三條城市雕塑建設資金,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籌集:
(壹)城市建設資金;
(2)建設單位自籌;
(三)企業、事業單位資助的;
(4)社會捐助和捐贈。鼓勵從城市建設重點項目投資中提取壹定比例的雕塑建設資金。第十四條禁止建設含有下列內容的城市雕塑:
(壹)損害民族尊嚴,歪曲、篡改民族歷史的;
(二)損害民族感情,違背民族傳統習俗的;
(三)有歧視、侮辱內容的;
(四)違背公序良俗,危害社會穩定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內容。第十五條城市雕塑建設,應當符合城市雕塑專項規劃,並按照下列規定組織實施:
(壹)市政府單獨投資的城市雕塑建設項目,由城市雕塑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二)縣(市、區)財政單獨投資建設的城市雕塑建設項目,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三)其他形式投資的城市雕塑建設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第十六條城市雕塑的制作和施工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和相關行業標準進行,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方案。城市雕塑制作、施工、安裝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邀請原作者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藝術監督,並依法進行工程質量監督。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行業標準進行城市雕塑建設驗收。城市雕塑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驗收資料報市城市雕塑管理機構備案,並按有關規定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備案。城市雕塑交付使用時,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城市雕塑的維護技術和方法。第十八條城市雕塑所有權和知識產權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或者按照合同的約定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