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務院部門(25個):
外交部、國防部、國家發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委、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監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 商務部、文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
2.國務院直屬機構(18):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林業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旅遊局、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務院參事室、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預防腐敗局。
3、地方各級行政機關:
⑴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直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無禁區的縣、自治縣、市轄區、市;和鄉(鎮)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行政主體。
(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和編制條例》。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機構設置實行中央統壹領導、地方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履行管理職責,對下級機構的設立給予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經批準的編制設置的機構,是錄用、聘用、配備工作人員、配備領導人員和分配經費的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機構編制、人員工資和財政預算相互制約的機制,在設置機構和批準編制時,充分考慮財政保障能力。機構實際人員不得超過規定的編制。禁止擅自設立機構和增加編制。擅自設立機構和增加編制的,不得挪用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