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區分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
這是根據公民權利的不同功能而作出的區分。
1.支配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權利客體,排除他人幹涉的權利。財產權和知識產權都是支配性權利,人身權是支配性權利,都是人格權和身份權。
2.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向他人要求特定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可以分為債權和物權。
3.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可以通過其單方行為改變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權利。形成權的主要功能是使權利人能夠按照自己的單方意思表示(構成單方法律行為),從而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基於意思自治原則,法律關系的變更原本需要關系各方當事人的同意。但如果壹方享有形成權,只有壹方表示意思,法律關系才會發生變化。
民法上的形成權主要包括撤銷權、追認權、抵銷權和撤銷權。傳喚權本身不是形成權。
4.抗辯權是指否定請求權,防止請求權發生效力的權利。
二、支配權和請求權劃分的依據
支配權和請求權的劃分是基於公民權利的不同功能。
1.支配權是權利人獨占地直接控制財產或其他物的權利。
這種權利有兩個功能:積極方面,即支配特定的財產或利益而不受他人行為的幹預;
消極方面,即權利人有權禁止他人幹涉標的物。在民事權利中,財產權是最典型的支配權,其他財產權、知識產權、人身權也屬於支配權。
2、請求權是權利人向他人要求特定行為的權利。
與控制權不同,請求權人只能向債務人提出請求,而不能直接控制債務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
請求權是權利人要求他人實施特定行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