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明人概念
發明人(設計人):指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性工作的人員,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設計人。
但是發明人的認定涉及較多,比如職務發明之認定。
二、職務發明相關發明人、專利權人等問題
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
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
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務發明創造。?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
(4) 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三、非職務發明相關問題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四,由於該問題涉及較多,下面可以給妳壹些基本內容,茲為參考。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壹款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提出的技術方案。
技術方案分為產品、方法兩類。故發明包括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對於現有的產品或者方法進行了改進同樣也可以申請發明專利。
產品是指人工制造的新制品。包括各種制成品、用品等物品,也包括藥品、合金等物質材料。
方法,是指達到某個目的的壹系列步驟。包括生產藥品的方法等制造產品的方法及其他方法,如計量方法、驅散煙霧的方法、能量轉換方法等。方法技術方案包括制造已知產品的新方法,也包括對某種已知的方法、產品的新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