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修改,公司註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股東可以不實際繳納或者只繳納部分認繳的註冊資本,其余部分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繳納;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公司的註冊資本是不能造假的,虛報註冊資本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註冊的人將面臨法律規定的罰款。股東未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對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註冊資本的概念和特征;
1.註冊資本是指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或發起人)出資總額;
2.註冊資本是公司對外擔保的最低資本公積,反映公司的信用和實力;
3.公司營業執照上必須公示註冊資本數額;
4、註冊資本可以是貨幣資金,也可以是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
5.註冊資本實繳制不同於認繳制。實繳是指股東實際繳納給公司的出資額,認繳是指股東承諾的金額。
6.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實行認股制。這意味著股東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分期繳納出資。
綜上,根據公司法修改,公司註冊資本可以不繳足,但股東必須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繳納剩余部分;虛報註冊資本或提交虛假材料將面臨法律罰款,未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還將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