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案件舉證責任如何劃分?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根據壹定的標準確定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範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我國民事訴訟領域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然而,這壹原則並不能解決知識產權案件中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我國專利法規定,發生專利糾紛時,發明專利是新產品的制造方法的,制造相同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該產品制造方法的證明。這是關於專利訴訟舉證責任分擔的特別規定。在知識產權訴訟中,由於權利客體的不可見性和權利人無法接觸到侵權人掌握的證據,權利人在某些情況下往往難以直接證明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舉證責任是指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責任,以及不能證明時必須承擔的責任。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擔。當事人承擔的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敗訴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這是舉證責任分擔的基本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中國,舉證責任分擔規則是基於“誰主張,誰舉證”的壹般原則。對於壹些特殊的侵權案件,采用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是民事訴訟理論的核心問題之壹。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舉證責任具有不同的含義。因此,有必要首先明確舉證責任的含義。根據上述舉證責任的概念,如果當事人不能證明案件事實,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那麽,法律如何規定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擔,可能會直接影響案件的審判結果。因此,合理確定舉證責任分擔規則是實現公正審判的前提和基礎。希望通過以上,您能對知識產權案件中的舉證責任相關問題有更深入的了解。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即侵犯專利權,產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事人的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就專利侵權賠償金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