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構成著作權的內容。它指的是著作權人對作品依法享有權利和其他人所承擔的義務。 (1)著作人身權;著作人身權是作者對作品依法享有的精神權利,它與民法中的人身權利有所區別,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包括作者的身份權。作者享有的著作人身權只有在創作出作品後才產生,由作者終身享有,壹般是不可轉讓和剝奪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可以轉讓,人身權壹般不可轉讓。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著作人身權主要包括: 1)發表權。 2)署名權。 3)修改權。 4)保護作品完整權。 (2) 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是著作權人本人或者授權他人使用作品並取得報酬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有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除法律或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壹般情況下,對作品的任何使用都必須經作者授權並支付報酬。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