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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規定

法律分析: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智力產品,是創造性智力勞動創造的勞動成果。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版權和鄰接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鄰接權在著作權法中被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二)專利權,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在壹定期限內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專有使用權。

(3)商標權,即商標註冊人或註冊商標權利的繼承人在法定期限內享有的各種權利。

(4)商業秘密權,即民事主體對依法屬於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或者經營信息的專有權利。

(五)植物新品種權,即由依法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授權使用的品種的專用權。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7)商號權,即商事主體在壹定地理範圍內依法享有的商號專用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誌;(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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