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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死了,母親活著,子女有繼承權嗎?

父親去世,母親健在,子女有繼承權。子女將繼承屬於其父親的財產的四分之壹,或商定的數額。

《繼承法》第十條:繼承人的範圍和繼承順序

繼承按以下順序進行: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法》第13條:遺產分配

壹般來說,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應該相等。分配遺產時,應當照顧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繼承法》第26條:遺產的認定

除另有約定外,遺產分割時,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 * *及全部財產的壹半歸配偶所有,其余歸被繼承人繼承。如果遺產在家庭所有的財產中,遺產分割時,應先分割他人的財產。

擴展數據:

喪失繼承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意見》第九條10、11、12、13、14的規定:

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無論是既遂還是未遂,都應當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2.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第壹項或者第二項所列行為之壹,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繼承的,可以確認遺囑無效,依照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3.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的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虐待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無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都可以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後確有悔改表現的,被虐待或者被遺棄的人生前表示原諒的,可以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繼承人偽造、變造或者銷毀遺囑,侵害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當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未經人民法院確認,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即使繼承人違反了《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且繼承人承認該違法行為的存在,其繼承權也不會自動喪失,必須通過司法程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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