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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在我國做得如何

從七十年代末至今的短短十幾年間,我國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過了壹些發達國家通常需要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時間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建立起了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在知識產權的立法和執法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我國把保護知識產權作為改革開放政策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七十年代末即著手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同時積極參加相關國際組織的活動,加強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往合作。因而,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設在初始階段就顯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國際保護水平的高起點。在改革開放的推動下,我國知識產權立法速度之快,也是史無前例的。在短短十幾年中,陸續頒布並實施了《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並積極參與有關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合作,先後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巴黎公約》、《馬德裏協定》、《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等。同時相應地成立了國家商標局、專利局、版權局等知識產權法實施機構,從而初步建立起壹套既體現中國特色又具有國際性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這些對維護我國智力創造者的合法權益,推動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促進對外開放和國際經濟、科技、文化合作與交流的發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時下我國政府正壹步步修改與WTO不符的法律,這表明我們在誠心誠意地向WTO規則邁進,正在紮實地做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工作。但必須看到的是,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確實存在很多問題,在某些方面假冒偽劣盛行,肆意侵犯知識產權,有些地方造假和黑社會、腐敗相勾結,形勢嚴峻。壹些假貨已經造到了很偏僻、隱蔽的地方,使用非常現代的工具交易。同時也應看到,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與發達國家和國際保護的高水準相比,仍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如:1984年頒布的《專利法》,把藥品、化學藥品、食品、飲料等為當今大多數國家保護的發明排除在專利保護之外;1983年實施的《商標法》所保護的僅僅是商品商標的專用權;甚至在後來頒布的《著作權法》中仍保留著“內外有別”的做法。即中國公民或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均可自動取得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則必須在中國境內發表才能取得著作權;對專利、商標侵權行為可以適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唯獨著作權侵權行為無適用刑事責任的規定等等。值得欣慰的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國際化提供了最為有利的內部環境和堅實的經濟基礎,進壹步推動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與國際規則的接軌。四、推進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國際化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國際化工作上已取得的成就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第三十五屆成員國大會上,通過了我國的提案,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作為“世界知識產權日”。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知識產權的地位、作用日益凸現。在由國務院體改辦國際合作中心舉辦的壹場記者招待會上,美國知識產權評估權威公司M-CM的老板馬丁對中國的記者說了壹句“聳人聽聞”的話:“我們在這裏探討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這段時間裏,中國又有數以千萬計由產權轉化的利潤落入了別人的口袋。”中國入世,知識產權保護必須作為涉外

經營的“重中之重”。自1992年起,我國在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過程中,註意到了按國際規範保護知識產權,特別是在知識產權的立法和法律實施方面,逐步向關貿總協定《知識產權協議》靠攏。具體做了以下工作:立法方面:我國適時地修改了《專利法》、《商標法》;在新近出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增加了對商業秘密保護的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先後作出了《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和《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從而使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基本達到了國際水平。應該特別指出的是,我國《專利法》的修改,與關貿總協定《知識產權協議》的要求大體壹致,進壹步提高了我國專利國際化保護的程度。法律實施方面:為了進壹步加強對知識產權法律的貫徹實施,國務院建立了知識產權辦公會議制度,負責對知識產權工作的宏觀管理和協調指導,全國主要省市也已建立了相應的協調指導機構或工作會議制度,嚴肅查處知識產權違法侵權行為。國務院發出了《關於進壹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更加強化了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手段。同時,我國也重視運用司法程序保護知識產權,不少地方成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我國海關總署還就制止侵權產品進出口采取了邊境保護措施⒋。由此可見,經過幾年來的工作,我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正在努力達到發達國家的水平和國際標準。如何進壹步推進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與國際接軌在知識產權制度日趨國際化、關稅壁壘逐漸拆除的今天,僅僅研制出了高新技術成果還不足以擁有市場競爭優勢,只有在其依法獲得專利並得到切實保護的前提下,才能最終形成自己獨特的市場競爭優勢。“經濟全球化”是壹把雙刃劍-在分得國際市場利益的同時,它還要求必須建立有利於貿易和投資自由化、切實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經濟新秩序。80年代中後期,《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也就是著名的“TRIPS協議”的簽訂,已經成為國際知識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標誌。在實施“TRIPS協議”的帶動之下,國際上相關國家和組織又先後締結和修改了《專利法條約》、《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等。“外邊的世界”告訴我們:從閉門造車,到告訴世界“這是我的車”,我們的車輪必須趕上世界的腳步。針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不足之處,筆者在如何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國際化方面提出以下幾點構想:以專利法、商標法等法律的修改為契機,在以上各法中增加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所有的行政決定享有最終司法審查權的條文,以切實保護知識產權人的權益,並且與國際上接軌。在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上,“在修訂現有知識產權法時,全面考慮知識產權侵權的特點、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和執法實踐中的可能性,參考國外已有的成例,分別直接侵權、***同侵權、間接侵權不同情況,規定無過錯責任及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場合,而不是‘壹刀切’地否認前者或後者”⒌。最高人民法院可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問題作出司法解釋,明確對於不同的侵權行為種類,采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即對於知識產權直接侵權行為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於知識產權間接侵權行為采取過錯責任原則。在訴訟過程中,經權利人提出申請及提供有效擔保,法院應及時采取先予執行等措施,制止侵權人的繼續侵權行為,以避免給知識產權權利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可對先予執行的條件作出新的司法解釋,以便於當事人的申請及各法院的具體操作。在判決中加大對知識產權權利人司法救濟的力度。在民事救濟方面,侵權人所負有的經濟賠償責任應以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非法利潤、被侵權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以不低於合理使用費的數額為計算依據。在這幾種方法中,權利人有選擇權。對於故意實施侵權行為,且侵害後果嚴重的侵權人,不僅應賠償因其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而且應將其侵權獲利賠償給原告,以加大對侵權者的制裁力度。我國應盡快建立法定賠償制度。依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在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其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難以計算的情況下,其應承擔的法定賠償數額應在5000元至20萬元之間。此法定賠償數額適用於所有的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在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權利人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壹切合理費用,如律師費、調查取證費、公證費、審計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均應由侵權人負擔。在確定賠償額時應遵守的壹個原則是,要侵權人明白侵權是要付出代價的,是得不償失的。只有這樣才能對侵權人具有懲戒作用。總之,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離不開國際保護這壹大舞臺。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既是我國知識產權法制現代化、國際化的需要,也是我國進壹步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可以相信,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將隨著與國際標準的進壹步接軌而臻於完善。在此基礎上,我國應壹如既往地積極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的活動,履行知識產權領域各項國際條約和協定中應盡的義務,在和平***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根據平等互利原則與世界各國繼續合作,為完善和發展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同努力,作出積極的貢獻。現在,中國已經加入了WTO,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融入到世界經濟壹體化的進程。加入,意味著我們必須遵守“遊戲規則”,因為只有在規則統治的遊戲中,我們才有機會不斷學習和引進先進的技術與管理經驗,我們才能通過自己的原創性創新,擁有屬於自己的獨立知識產權,參與到更高級別的競爭中去-這才是中國改革開放事業的長遠利益與目標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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