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是壹個企業的核心內容,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所以,與會接觸到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是十分必要的。
壹、簽訂保密協議的對象
保密協議保守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因此用人單位只應當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而不是普通員工或職工,更不能是全體員工。當然,企業還應當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於某些不在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範圍。
二、保密的對象和範圍
1、技術信息
2、經營管理信息
3、特殊約定的其他秘密
隨著商業秘密的範圍從技術秘密擴大到經營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範疇,對保密的具體範圍的確定產生了爭議。為此,保密協議應當首先明確員工保密的對象和範圍,以免就是否屬於商業秘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
三、保密協議的內容應涉及
1、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可將商業秘密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於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可將含有保密信息的資料、文件、實物等攜帶出保密區域;
3、保密義務人不可在對外接受訪問或者與任何第三方交流時涉及合同規定的商業秘密內容;
4、保密信息應當在合同終止後交還;
5、保密期限
法律對保密協議的保密期限沒有規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長期的,直至其進入公知領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開就可以永遠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業可以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不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而且在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後直至商業秘密公開為止,員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企業的商業秘密。
刑事責任:
對於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第二百壹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承擔保守相關商業秘密、知識產權以及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link?url=trYepXAs8fwxIrerE9i2lAyjxDE4F8Kj9RonL1cWf4Nq4nz_o86bgRoPKw9bosjiCTZhEDR5kV-bcznFDhGTq6VTlF3pOAnZD-dKj2agvwCeMp7Fmz6M4Q9zv_Bc4bR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