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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人壹定要出庭嗎?

在法庭上,我們經常可以看到鑒定人。鑒定人作為壹個非常重要的角色,是法院審理和判決案件的重要依據。必要的話,有些案件可以寫成當事人和證人。那麽,鑒定人壹定要出庭嗎?接下來我給大家介紹壹下評估師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壹、鑒定人必須出庭?

鑒定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沒有強制出庭。專家出庭是檢驗和判斷專家意見的科學價值和證據價值的壹種方式,有利於審判方、起訴方、辯護方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客觀公正地認可專家意見,還原案件事實,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維護司法公平正義。

二、鑒定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不出庭作證的法律後果

為了有效保障和規範民事訴訟中鑒定人的鑒定活動,及時、順利地開展鑒定活動,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鑒定人有權了解鑒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應當提交書面鑒定意見,並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應當按照鑒定人的要求,向鑒定人移交其所掌握和控制的鑒定活動所必需的全部實物和資料或者其他有關資料。這種交給鑒定人的行為,實際上是提交給法院的,因為鑒定人進行的鑒定活動是法院審判活動中必不可少的壹部分。

三是相關專家出庭參與訴訟

社會科技的快速發展對人們的專業技術知識和相關領域的認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司法實踐中,不僅被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對醫療事故、環境汙染、知識產權等案件中的專業性問題不了解,法官通常也不了解。尤其是在各種專家結論的情況下,如果專家能在法庭上提供專業意見,解答各方疑問,將有助於查明事實,明辨是非。在這種情況下,既可以擺脫法官在不了解具體專業技術知識的情況下詢問鑒定人所帶來的尷尬,也有助於維護法官的中立立場。因此,《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鑒定人提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性問題提出意見。”這壹規定有助於在民事訴訟中體現公正和效率。

以上內容與鑒定人是否必須出庭有關。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如果鑒定人不出庭作證,法院就沒有定案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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