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專利權的類型和法律地位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因為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沒有經過實質審查,其專利的“穩定性”相對於發明專利來說相對較弱。因此,受讓方應充分了解被轉讓專利權的種類,權衡轉讓的潛在風險,必要時要求專利權人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檢索報告。
同時,受讓方還應當對擬轉讓專利的法律狀態進行檢索,以確認擬轉讓專利是否為有效專利,並確認該專利的剩余有效壽命。
註意專利權人和受讓人的身份。
對於受讓人來說,要註意專利權的轉讓方是否為該專利的合法持有人,是否有其他* * *專利權人,該專利是否為職務發明,專利權的轉讓方是否為國有企業。如果是國有企業,需要按照中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轉讓手續。
專利權涉及的壹些技術可能對國家利益有重大意義,如果將這類技術轉讓給外國人,可能會給我國國家利益帶來不利影響。因此,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我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辦理手續。我國專利法中所說的“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是指對外貿易法和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應簽訂正式的書面轉讓合同。
專利權實際上是壹種財產權,但作為專利權客體的發明是無形的,不能像有形財產壹樣實際占有,所以專利權的歸屬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登記簿為準。因此,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轉讓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轉讓合同,並及時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同時需要註意的是,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掃清專利無效後的處理方式。
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自始不存在,已經履行的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溯及力,專利權轉讓費不予返還,但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從受讓人的角度來看,轉讓的專利權不壹定“絕對”有效。可以說,專利權壹旦被宣告無效,轉讓的專利權也就失去了意義。根據我國專利法的上述規定,原專利權人沒有返還專利轉讓費的義務,在沒有其他約定的情況下,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由受讓人承擔責任。因此,受讓方在簽訂專利轉讓合同前,應充分考慮擬轉讓專利的“穩定性”、專利轉讓費、專利實施的經濟效益前景等因素,根據具體情況在轉讓合同中與專利權人約定專利被宣告無效後的不同處理方式。
了解待轉讓專利的實施歷史。
被轉讓的專利可能已經與他人簽訂了許可合同。如果以前的許可合同未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或備案,受讓方有權要求專利的被許可人停止實施;如果許可合同已經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或者備案並公示,專利的被許可人可以享有專利實施權,受讓人無權阻止被許可人實施。因此,受讓人在簽訂專利權轉讓合同之前,應當仔細了解專利權人是否就該專利與他人簽訂了許可合同;同時,受讓方還應了解專利權人是否自行實施了擬轉讓的專利,並在專利轉讓合同中明確轉讓前專利的實施情況、可能產生後果的法律責任和解決辦法。
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約定
專利的實施可能會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比如外觀設計專利的實施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權和肖像權,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可能對他人提出的基礎專利進行改進,那麽如果改進的發明專利未經基礎專利的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就可能侵犯其專利權。因此,在專利權轉讓合同中,尤其是對於受讓人而言,應當約定發生上述情況時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值得註意的是,除上述問題外,受讓方還應註意專利權轉讓與實施許可的區別。專利轉讓是指將專利權轉讓給他人,受讓人成為新的專利權人,而專利實施許可是指專利權人在約定的條件下允許他人實施受專利保護的發明,專利權的歸屬不變。因此,雙方應註意專利權轉讓與實施許可的區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更有利的方式。
專利轉讓合同
(試用)
專利名稱
專利號
轉讓人姓名
地址
代表人物
受讓人姓名
地址
代表人物
合同註冊號
簽署於
簽署日期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制作。
前言(鑒於術語)
第壹條轉讓方應向受讓方交付材料。
第二條交付材料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第三條專利實施許可情況及處理措施
第四條轉讓費及支付方式
第五條專利權撤銷和無效的處理
第6條過渡條款
第七條稅費
第八條違約和索賠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第十條其他
第十壹條合同生效
轉讓人簽名和受讓人簽名
轉讓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受讓方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月日月日。
轉動
讓
當事人姓名(或名稱)(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
聯系人(簽名)
住處
(郵寄地址)
電話懸掛
開戶銀行
帳號郵政編碼
遭受
讓
當事人姓名(或名稱)(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
聯系人(簽名)
住處
(郵寄地址)
電話懸掛
開戶銀行
帳號郵政編碼
中間
幹預
當事人名稱(公章)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
聯系人(簽名)
住處
(郵寄地址)
電話懸掛
開戶銀行
帳號郵政編碼
專利轉讓合同
簽名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度
專利轉讓合同
簽名指南
前言(鑒於術語)
-鑒於轉讓方(名稱或名稱註:必須與所轉讓專利的法律文件壹致)擁有該專利(專利名稱註:必須與該專利的法律文件壹致),其專利號(九位數)、公眾號(八位數含最後壹個字母)、公告號(八位數含最後壹個字母)、申請日、授權日、公開日,該專利權的有效期為。
-鑒於受讓方對上述專利的了解,希望獲得專利權。
-鑒於轉讓方同意將其擁有的專利權轉讓給受讓方。
雙方同意簽署本合同。
第壹條轉讓方應向受讓方交付材料。
1.向中國專利局提交的全部專利申請文件(附件1),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摘要及摘要附圖、請求書、意見陳述書、變更記載事項的審批決定、權利喪失後的恢復、授權委托書等。(如果申請是PCT,還應包括所有PCT申請文件)。
2.中國專利局向轉讓方出具的所有文件(附件2),包括受理通知書、中間文件、授權決定、專利證書及復印件等。
3.轉讓方許可他人實施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包括合同附件(即與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工藝等文件)。
4、中國專利局出具的有效專利證書。指最近的專利年費繳納證明(或專利局專利登記簿),中國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在專利權撤銷或無效宣告請求中作出的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決定。
5、上級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轉讓的文件。
第二條交付材料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1,數據交付時間
本合同生效後,轉讓方收到受讓方支付給轉讓方的轉讓費後日內,轉讓方應將本合同第壹條所述全部資料交付給受讓方,或在本合同生效後,
日內,轉讓方應向受讓方交付本合同第壹條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資料。如果是部分信息,轉讓方應在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轉讓費後日內將剩余信息交付給受讓方。
2、傳遞信息的方式和地點
轉讓方應通過當面、掛號信或航空運輸的方式向受讓方提交上述全部資料,並通過當面、郵寄或傳真的方式向受讓方提交資料清單,通過當面或郵寄的方式向受讓方提交航空運單。
所有資料的交付地點為受讓方所在地或雙方約定的地點。
第三條專利實施許可情況及處理措施
本合同簽訂前,轉讓方已經實施了該專利,本合同可以約定,本合同簽訂後,轉讓方可以繼續實施或者停止實施該專利。合同中沒有約定的,轉讓方應當停止實施該專利。
本合同簽署前,轉讓方已許可他人實施的許可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自本合同簽署生效之日起轉移給受讓方。
第四條轉讓費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專利權轉讓費為(?,$元),受讓方應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內或專利局公告之日後天內,將全部轉讓費匯入轉讓方賬戶,或以現金方式匯入或(移交)給轉讓方。
2.本合同涉及的專利權轉讓費為(?,美元),分期付款,合同生效日起天內,或專利局公告後。
幾天之內,%(?,$)到轉讓方的賬號;轉讓方交付全部資料後日內,受讓方將剩余轉讓費匯給轉讓方(或當面支付);
或者在合同生效後天內付款(?,$)元,
月內支付(?,$)元,月內付清(?,$)元,最後在個月內還清剩余的轉讓費。
付款方式為銀行轉賬(或托收、現金支付等。),而現金支付地點壹般是合同簽訂地。
第五條專利權撤銷或者無效的處理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條規定,本合同成立後,轉讓方專利權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無效時,如果沒有明顯違反公平原則,且轉讓方沒有惡意給受讓方造成損失的,轉讓方不會向受讓方返還轉讓費,受讓方也不會返還全部資料。
本合同的簽訂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或者轉讓方故意給受讓方造成損失的,轉讓方應當返還轉讓費。
當他人請求專利局撤銷專利權,或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不服復審委員會(對於發明專利)的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本合同成立後,由受讓方負責抗辯並承擔由此產生的請求或訴訟費用。
第6條過渡條款
1.本合同生效後,轉讓方應保持專利的有效性,直至專利局登記和公告之日。在此期間,年費和續展費(1992 12 31之前申請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由轉讓方支付。
2.合同在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受讓方應負責維護專利的有效性,如辦理專利年費、續展費、行政撤銷和無效請求的抗辯以及應訴無效訴訟等。
(也可以約定在本合同簽訂生效後,維持專利權有效性的壹切費用由受讓方支付。)
3.在過渡期內,如轉讓方或受讓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本合同終止。
第七條稅費
1.如果轉讓方和受讓方均為中國公民或法人,本合同涉及的轉讓費應繳納的稅費由轉讓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國家稅法繳納。
2.如果轉讓方為境外居民或單位,轉讓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向中國稅務機關納稅。
3.轉讓方為中國公民或法人,受讓方為境外單位或個人的,按照對方國家或地區的稅法納稅。
第八條違約和索賠
致轉讓方:
1.如果轉讓方拒絕交付合同規定的全部資料並辦理專利權轉讓手續,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轉讓方返還轉讓費並支付違約金。
2.轉讓方無正當理由(包括向專利局變更描述項)未向受讓方交付辦理專利權轉讓手續的材料的,每逾期壹周支付違約金,逾期兩個月的,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返還轉讓費。
3.根據第六條,如果發生違約,轉讓方應支付違約金。
致受讓人:
1.受讓方拒絕支付轉讓費的,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返還全部資料,並要求賠償其損失或支付違約金。
2.受讓方未支付轉讓費的,應按每逾期(次)支付違約金。
;逾期兩個月,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支付違約金。
3.根據第6條發生違約時,受讓方應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1.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任何爭議應由雙方根據本合同條款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2.雙方協商解決不了的,應當提交受讓方所在地或者合同簽訂地的專利管理機關調解。對調解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雙方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雙方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註:2、3、4中只能選擇壹項。
第十條其他
有哪些是前九條沒有的,但需要特別約定的,包括如何約定不可預見的技術問題;如何就不可預見的法律問題達成壹致等。
第十壹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自專利局登記並公告雙方所作的說明書變更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內容為範文,請根據實際情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