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分以下幾種情況:
1.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發行權等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發行權等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專利的保護期限: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4.商標的保護期限: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商標法》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