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知識產權 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三種表達方法: 1、列舉知識產權主要內容 這是國內外著作普遍的方法,如知識產權傳統上包括 專利 、 商標 和 著作權 三個法律領域;或者 專利權 、 商標權 、著作權等壹般結合在壹起稱之為知識產權。 2、下定義 主要表現在國內外有關知識產權法的論著或教科書中。如吳漢東的教材中的論述為“知識產權是人們基於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而依法享有的權利。” 3、完全列舉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 在《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中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以下幾項權利: (1)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2)表演藝術家的演出、錄音制品和廣播節目; (3)在人類壹切活動領域內的發明; (4)科學發現; (5)工業品外觀設計; (6)商標、服務標記、商品名稱和標記; (7)禁止不正當競爭; (8)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其他壹 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中知識產權保護的範圍有: (1)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 (2)商標權; (3)地理標記權; (4)工業品外觀設計權; (5)專利權;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 (7)對未公開信息的保護權; (8)對許可合同中限制競爭行為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