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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首先提出了知識產權的概念?

在知識產權法中,知識產權的定義是壹個人在法律上享有對其智力創作的專有權。知識產權壹般指發明、文學藝術作品和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和形象。

知識產權可以分為兩類。

壹是人民依法對其創造性智力成果的專有權,如文學作品(小說、詩歌和戲劇)、電影、音樂和藝術作品(繪畫、攝影和雕塑)。

另壹種是人們對其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商業標誌的專有權,包括發明專利、商標、工業設計和地理標誌。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沒有物質形態的智力成果,是壹種無形財產。

知識產權的特征如下

排他性:知識產權主體依法對智力成果享有專有使用權,除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權利。

地域性:知識產權只在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地理範圍內有效。除非簽署了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否則受壹國法律保護的權利只在該國發生法律效力。

時效性:壹般來說,依法產生的知識產權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有效,但不同國家的法律對保護期的長短可能有所不同,只有進行國際申請才會統壹保護期。

絕對權利:在某些方面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可以由他人直接使用、受益、處分和支配(不存在占有問題),具有排他性和可轉讓性。

法律限制:知識產權雖然在法律上被認定為獨占性,但由於人類智力成果的高度公共性,與社會的文化和產業發展密切相關,因此不適合任何人長期壟斷。因此,法律為知識產權提供了各種積極和消極的條件,並通過法律對其進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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