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地說,民事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即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或者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糾紛,如財產所有權糾紛、合同糾紛、侵權糾紛、財產繼承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知識產權糾紛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解決爭議,保護自身的合法民事權益。民事訴訟由訴訟活動和訴訟關系這兩方面的內容組成。訴訟活動,是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所進行的能夠發生訴訟關系的活動。訴訟活動既包括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也包括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訴訟關系,是指人民法院和壹切訴訟參與人之間,在訴訟過程中所形成的訴訟權利義務關系。比如:原告向法院起訴,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這樣原告與法院就產生訴訟關系。法院受理案件後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讓其答辯,法院就與被告發生了訴訟關系。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構成民事訴訟的主要內容。民事訴訟具有以下特點:第壹,民事訴訟必須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才能使訴訟活動具有法律效力,才能產生訴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第二,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僅是人民法院,也包括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第三,雙方當事人對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都起著很大的作用,但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始終起著主導決定作用。第四,民事訴訟由若幹個階段組成,各個階段都有各自的任務,但各個階段前後連貫,互有聯系,只有在完成前壹階段任務的前提下才能進入下壹階段。如為解決民事權益爭議,先得經過壹審判決,對壹審不服才能進入二審階段。並且,各個階段內部又都有各自的先後順序,如壹審階段須先經過起訴和受理才能進入審理前準備,審理前準備完畢後才能進入開庭審理,此後才能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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