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控制權利所保護的對象的權利。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是非物質性的信息,不能像對物質財產那樣實施占有,權利人對權利的保護對象的控制只能依靠法律賦予的權利。控制權是行使其他知識產權的前提條件。
2、使用權
指權利人對其權利保護對象按照性質和用途進行使用的權利,如使用專利方法生產產品,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標,展覽自己的作品,發表、改編、表演自己的作品等。權利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授權他人使用。
3、處分權
指權利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處置自己權利的權利,包括設定質權、許可他人使用、轉讓(出賣、贈與、投資)、拋棄等權利。
收益權即通過使用或處分,獲得財產利益的權利。此外,作為壹種法律上的權利,知識產權當然具有排除他人侵害的權能,這是不言而喻的。不過,對於知識產權來說,排除侵害的權能具有特別重要的法律意義。因為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是具有商業價值的信息,這種信息能夠迅速傳播,被很多人掌握,而且掌握了信息的人只要具備壹定的條件都可以實施,如生產專利產品、復制計算機軟件、假冒註冊商標等等。如果權利人不能有效排除這些侵權行為,其商業利益就會受到嚴重損害。從執法的角度來看,知識產權的權利範圍是從正反兩個方面界定的,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關鍵看其行為是否落入了知識產權的效力範圍,因此,明確權利人禁止權的範圍具有重要的意義。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
第十六條 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出版、演出和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