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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區別有哪些

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區別在於法律性質不同,保護措施不壹樣,法律救濟途徑不同,側重點也有差別,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是直接迅速有力的,申請登記的程序也很簡單,但司法保護的話,比如侵犯知識產權以後,訴訟周期可能就比較長。

壹、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司法保護的區別有哪些?

(壹)性質不同。

行政保護雖然也可以通過權利人申請而啟動,但它更多的是壹種基於行政職權而主動采取的措施;司法保護壹般則是由權利人根據訴訟法的規定向司法機關尋求法律救濟而啟動的保護,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

(二)公平與效率的側重點不同。

行政保護更講求效率,措施比較直接、迅速、有力,程序也相對簡單;司法保護追求的目標是公正與效力的統壹,程序完善,但訴訟周期相對較長。

(三)保護措施不同。

行政保護的措施主要包括責令停止侵權、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以及對賠償數額的行政調解等。司法保護包括知識產權的民事救濟、行政救濟和刑事救濟,使侵權、違法主體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行政責任的形式包括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和履行法定職責等,刑事責任的形式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罰金等。

(四)後續救濟機會不同。

如果權利人經過行政救濟後仍不滿足,還可尋求司法保護,即知識產權糾紛的行政解決不排除司法解決的後續救濟機會。權利人也可以直接尋求司法保護,但是司法保護是終局的救濟途徑,不能因為對司法保護不滿意,反過來再尋求行政保護。

二、知識產權的範圍有哪些?

1)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2)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

3)人類壹切活動領域的發明;

4)科學發現;

5)工業品外觀設計;

6)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標誌;

7)制止不正當競爭;

8)在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創造活動而產生的壹切其他權利。

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可以保障國家社會經濟的發展,目前我國對知識產權是采用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雙重保護,行政保護的話,根據知識產權的類別,比如是商標權,就最好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司法保護主要是包括侵權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以及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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