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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先占權是指超前和權利優先

法律分析:知識產權:優先權原則起源於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目的是方便締約國國民在本國提出專利或商標申請後,向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所謂“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壹個締約國首次提出申請後,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就同壹主題向其他締約國申請保護,其後來的申請在某些方面可以視為在第壹次申請的申請日提出。也就是說,在壹定期限內,申請人提出的遲交申請相對於第壹申請日之後其他人就同壹主題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這就是優先權壹詞的由來。

優先權分為國外優先權和國內優先權。所謂外國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12個月內在外國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或者在6個月內在外國就外觀設計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並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根據該外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兩國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 或者相互承認優先權原則,即他在外國第壹次提出申請的日期。 其原理也適用於中國申請人在國外提出專利申請。所謂國內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中國首次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向專利局提出相同主題的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設計在國內沒有優先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申請人自向外國首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自向外國首次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按照該外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在12個月內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或者在6個月內就外觀設計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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