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識產權的原始取得只能以創造者的身份資格為基礎,通過國家認可或授予為條件。原始取得,是說財產權的第壹次產生或者不領先原所有人的權利而取得財產權。
2、知識產權的繼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的取得,從而會產生出數個權利主體對同壹產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在民法學理論上,繼受取得區別於原始取得有兩個標準:意誌特征。權利來源。
3、知識產權法對外國人的主體資格主要奉行的是“有條件國民待遇原則”。
國民待遇原則是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基本的原則。這個原則壹般具有兩個方面的含義:壹是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上,國際公約成員國必須在法律上給予其它成員國的國民以本國國民同樣的待遇;二是對非成員國國民,只要其作品在該國境內首先發表(著作權法);或在該國境內有固定住所,或有實際從事工商業活動的營業場所(工業產權法),也應當享有同該成員國國民相同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