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抵押和質押作為擔保的方式,基於該等行為產生擔保物權。可以看出,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在於是否發生擔保財產占有轉移,即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管理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有、管理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顯而易見,抵押的對象以實物為主,質押的對象則以難以觸及的無形財產為主。
知識產權最大的特性就是無形性。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的智力創作成果,它可以脫離其所有者而存在,可以同時為多個主體所使用,在壹定條件下不會因多個主體的使用而使該項知識財產自身遭受損耗或者滅失。這個特點是與有形財產的不同之處。
從實現目的的角度來講,對於無形的知識產權,如果不轉移占有,則債權人無從實現其債權。
因此,知識產權適用質押,而非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