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和E的貢獻是非法的。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d、E以勞務出資,依法不能轉讓,不符合上述要求,故公司股東不能以勞務出資。
(2)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本案中,股東出資額未達到規定的20%,出資期限超過了規定的兩年。
(3)不符合。《翁訓》第八條: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這種情況下的名稱不符合這壹要求。
(4)違法。《公司法》第三十九條: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A召集和主持。
(6)違法無效。《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股東大會的討論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7)是有效的。。《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本案中,A轉讓股權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因此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