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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的案例分析

知識產權法案例分析 畫家張某和圖畫愛好者楊是摯友,張某前後送楊自己的畫作 50 余幅,後張因病 去世,楊從張送的畫作中精選 30 幅以張的名義發行,張子女得知後認為其擅自 出版張的畫作,侵犯了他們及張的著作權遂與楊進行交涉,楊認為畫既然已贈送 給自己,自己便取得了包括著作權在內的所有權,繪畫是以張的名義發表的不存 在侵犯著作權。 問:楊行為是否侵犯張及其子女著作權,為什麽? 最佳答案 1.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 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 權利;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2.第十八條 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 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3.第十九條 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 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4.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 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他已經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多項權利,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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