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部門的歸屬上講,知識產權法仍屬於民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的基本原則、制度和法律規範大多適用於知識產權,並且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法規範和程序法規範都是為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這壹私權服務的,不占主導地位。
知識產權法是指因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知識產權法的綜合性和技術性特征十分明顯,在知識產權法中,既有私法規範,也有公法規範;既有實體法規範,也有程序法規範。
擴展資料法律特征
(1)、無形財產權。
(2)、確認或授予必須經過國家專門立法直接規定。
(3)、雙重性:既有某種人身權(如簽名權)的性質,又包含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壹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4)、專有性:知識產權為權利主體所專有。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別規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這種權利。
(5)、地域性:某壹國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6)、時間性: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定壹定的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在法定期限內有效。
國內立法:
1、知識產權法律,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2、知識產權行政法規。其主要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
3、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4、知識產權行政規章,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規定。
5、知識產權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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