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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中著作權裏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有什麽本質區別

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

我國通說認為,修改權(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3項規定: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與保護作品完整權(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4項規定: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同屬壹種權利的正反面:從正面講,作者有權自行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從反面講,作者有權禁止他人修改、增刪、歪曲、篡改自己的作品。基於我國《著作權法》關於修改權的定義,從正面來看,作者有權自行或者授權他人修改其作品;從反面觀察,作者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修改其作品。而保護作品完整權是壹項消極的權利,作者基於該權利可以禁止他人對其作品進行歪曲和篡改。就否定修改權具有獨立存在價值的觀點來看,歪曲和篡改本身也可以視為壹種對作品的修改。

實際上,保護作品完整權側重保護作者的思想和觀點與其作品所表達出來的思想和觀點的同壹性,作者將其思想和觀點通過作品呈現在人們面前,他人不得進行歪曲和篡改從而導致公眾對於作者的思想和觀點產生誤解;而修改權則側重保護作者的創作自由,當作者的思想或者觀點發生變化時,應當允許作者自行或者授權他人對其作品進行改動以維持作品與作者思想、觀點的壹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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