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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犯罪案件自訴的標準與範圍

知識產權自訴案件在被害人可以自訴的案件中,屬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自訴案件中關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並不是所有的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案件都可以提起自訴,對那些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就不能由被害人自己提起自訴,而必須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壹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壹)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壹款規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⒌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規定的);

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壹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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