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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模式

騰訊提出泛娛樂,被廣泛接受,但沒有準確定義。圍繞所謂的明星IP,市場上對IP有不同的理解。當然,我贊同騰訊對IP的定義,即經過市場檢驗的用戶情感載體,這壹點還是很到位的;所謂多領域生,其實更像是產品級的,比如影遊聯動;所以看泛娛樂,我覺得騰訊主要是從產品而不是行業的角度來定義的。

說到產業鏈,就不得不深究文化創意產業的組織形式。所謂泛娛樂時代的文化創意產業鏈,是從產品層面推斷出來的。它應該更像壹個網絡,壹個工業網絡。在這個產業網絡中,有創新者、生產者、平臺、渠道、消費者等諸多主體,而這些主體又被互聯網和平臺緊密聯系在壹起,不僅實現了比以前更廣泛的產業組織,還實現了更深層次的分工——而我們知道,創新。升級來自於產業分工的深化,所以我們最近開始認為泛娛樂已經不能表達這些含義,需要壹個更新的詞來表現互聯網時代文化創意產業的升級。

要找到壹個新詞,首先要認識到這種新的產業組織模式。

首先,這種產業組織模式是平臺化的,整個市場都在說給BAT打工,這其實體現了平臺在產業組織中的巨大力量。平臺能夠聯系創作者和制作人,很有可能擁有強大的R&D和營銷能力,能夠直達用戶,能夠通過用戶反饋不斷積累大數據,形成較高的競爭壁壘。毫無疑問,平臺是壹個重要的參與者,以至於許多研究都指出我們現在是壹個平臺經濟。

但是調查了很多平臺,平臺也在抱怨沒有好的內容,或者說好的內容賣天價。這說明我們可能已經從平臺經濟變成了內容經濟。但是這個內容經濟,我覺得和互聯網剛出現的時候的PGC(專業生產內容)和UGC(用戶生產內容)有很大的不同,是U+P的結合

有什麽區別?我覺得主要是創意方面不壹樣。所謂U+P的核心是創意的來源廣泛、多樣、跨界。而且這些創意可以通過互聯網和平臺被專業機構快速搜索到——要真正生產出高質量的產品,妳還是需要像好萊塢那樣的專業分工,但是創意可以來自更多的地方。

其實從我們這幾年的泛娛樂實踐中可以看到,頂級IP大多來自網絡小說,某種程度上完全是UGC,這其實體現了廣泛創意的優勢。妳怎麽能想到1000萬有創造力的人?出精品的概率更大。但是很多產品還是被人詬病。當然,我們的工業體系還不成熟,分工還不夠細化,價值分配有點扭曲。所以不是U做的不好,而是P不夠成熟。

而且仔細想想這1000萬有創造力的人是從哪裏來的?大部分都是用戶轉化的,這是壹個從粉絲經濟到創意經濟的過程。真正能泛娛樂化的產品,大多都經歷了壹個從粉絲認同到再創作的過程。第壹,他們有粉絲群,有粉絲惡搞,甚至有粉絲真金白銀的眾籌,在很多領域都有出身。互聯網平臺也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因為從粉絲到創作者,都離不開社群的互動。

如果我們認識到這個特點,提出創意經濟的概念來取代泛娛樂,我覺得很有信心可以站得住腳。打個不太恰當的比方,互聯網文創目前還是壹個大黑洞,新鮮力量不斷進來。無數用戶抱著創作者的夢想和情懷,當然也有致富的願景在進來。創作者是驅動力。平臺是創意人變現的載體。經過殘酷的優勝劣汰,優質創意人在平臺上找到合作夥伴,將創意人、生產者、消費者壹次連接起來,將壹個產品變成壹個系列的產品,進壹步擴大了創意的價值。這樣就形成了“用戶-創作者-平臺-用戶”的擴張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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