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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成本分擔協議

就業定向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違約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因為違約金條款無效。

就業定向協議只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意向,不是勞動關系的法律文件,對勞動關系沒有約束力。畢業生到單位報到並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才能與用人單位形成正式勞動關系。

有些企業,在與學生簽訂協議後,私自添加違約金條款,屬於無效協議,因為沒有法律依據,甚至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這樣的違約金條款是無效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況只有兩種。壹個是投資培訓;第二,有競業禁止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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