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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分類有幾類

法律主觀:

知識產權可以分為兩大類:壹類是著作權,包括鄰接權;壹類是工業產權,主要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世界各國對工業產權範圍的理解有所同,但按照《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工業產權應作最廣義的理解,不僅應當適用於工商業本身,而且也應當同樣適用於農業和采掘業以及壹切制成品或天然產品”。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其中,前三類權利構成了我國知識產權的主體,在建設工程活動中也主要是這三種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中多數都是需要由發明人或者是創造人等進行申請註冊,法律以及國家機關才會對其進行保護的,但是其中的著作權是不需要由國家機關批準註冊即可享有著作權的,著作權人的著作人身權壹般是不能進行轉讓的,但是著作財產權是可以進行轉讓的。

法律客觀:

知識產權,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壹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壹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根據這種規定,可以將知識產權分為兩大類。第壹類是以保護人在文化、產業各方面的智力創作活動為內容的,包括著作權和發明權;第二類是以保護產業活動中的識別標誌為內容的,包括商標權、商號權等。前壹類又可分為以保護和促進精神文化為主的著作權與以保護和促進物質文化為主的專利權。但是在實際上,在上述公約之前,1883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已經有了關於“工業產權”的規定,說:工業產權保護的對象有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誌、廠商名稱、產地標誌或原產地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所以壹般又把知識產權分為著作權與工業產權兩大類,在工業產權之下又分專利權、商標權、商號權等。這種分法也有道理。工業產權是涉及“產業”的,否則著作權無。現在,由於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智能產物應受法律保護的日益增多,知識產權的範圍也逐漸擴大。例如受保護對象又增加了版面設計、計算機軟件、專有技術、集成電路等等,而且還在增加。所以知識產權現在是壹個尚在擴大中的、壹類權利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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