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在結婚前取得的知識產權,並在結婚前取得的收益當然屬於個人財產,但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同財產。
對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知識產權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收益當然屬於夫妻***同財產。
對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知識產權並在離婚後取得的收益,因取得壹項知識產權需要投入大量的智力勞動,需要夫妻另壹方的支持與輔助,即使離婚後取得,也認定該收益屬於夫妻***同財產。
對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知識產權,如果其收益不能明確,則離婚時無法認定其收益屬於夫妻***同財產。因為知識產權的收益有壹定的期待性和不確定性,並且不能對其進行估價分割,如果權利人沒有將其知識產權投入使用,則其收益並未明確,無法認定為***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