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該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早在198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在《關於專利審判工作若幹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的專利案件由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現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其他專利糾紛案件由省級政府和經濟特區等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十多年的審判實踐證明,將專利案件壹審法院指定為具有審判力量的中級法院,集中專利司法審判機構,符合專利審判技術性強、難度大的實際情況,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在壹定程度上保證了統壹執法和辦案質量,也有利於總結和積累審判經驗,相對固定審判隊伍,維護知識產權執法標準的統壹。港灣律師表示,便於最高人民法院開展專業培訓和指導,不斷提高我國知識產權法官的專業素質和審判水平,從而保證專利案件的審判質量,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利益,應當繼續實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專利法解釋時,仍將部分專利糾紛案件的管轄範圍限定為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具體規定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決定壹個中級人民法院能否作為專利案件的壹審法院時,壹般考慮以下因素:(1)地方專利糾紛數量;(2)是否有專利管理機關;(3)是的
是否已經當地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等。
目前,中國有43個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專利糾紛的壹審法院。具體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下列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大連、煙臺、溫州、佛山、青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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