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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規避條款

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條款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簽訂的關於保守本單位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保密條款。競業禁止條款主要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丟失企業秘密,所以設置這樣的條款可以保證用人單位的信息安全。

壹、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條款是什麽?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競業禁止條款的法律生效時間有多長?

壹般來說是兩年。競業禁止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針對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競業禁止條款,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的壹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者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工作,也不得自己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期限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兩年。競業限制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延遲生效條款,即在勞動合同其他條款具有法律約束力後生效。

3.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知識產權是壹種特殊的財產權,是壹種無形的智力成果。法律給予壹定的保護,主要是借助有形的物質載體。保護的對象不是物質載體本身,而是精神成果本身。與其他民事權利相比,它具有許多專有特征,主要包括:

(1)知識產權具有排他性,即獨占性或壟斷性。知識產權作為無形的精神成果,必然具有排他性。知識產權權利人對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專有權,可以依法行使權利獲取經濟利益,可以依法轉讓給他人。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擅自利用其獲取經濟利益;

(2)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即只在確認和保護的區域內有效。各國對知識產權的認定和定義不同,因此給予的保護也不同;

(3)知識產權的時效性僅在規定的期限內受到保護。不同國家的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的時間不同,知識產權受保護的時間也不同。

四、合法的知識產權包括那些

知識產權的範圍被定義為:

(1)版權及相關權利;

(2)商標權;

(三)地理標誌;

(4)工業設計;

(五)專利權;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拓撲圖);

(七)未公開的信息;

(八)協議許可中限制競爭行為。

競業限制條款壹般應包括競業限制的具體範圍、競業限制的期限、補償的金額和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但是,與競業限制內容相關的技術秘密已經為公眾所知悉,或者已經不能再為本單位帶來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不具有實用性,或者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有充分證據證明本單位未執行國家關於科技人員的政策,受到明顯不公平待遇,以及本單位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拖欠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自動終止。

最後,競業限制的具體範圍、期限、違約賠償以及違約金的支付方式需要明確規定。競業禁止保護用人單位的企業秘密和技術秘密。如果競業禁止保護的內容已經不能給用人單位帶來利益,那麽現行的競業禁止條款就不再具有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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