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知識產權海關邊境保護兩種模式下海關權限有何不同

知識產權海關邊境保護兩種模式下海關權限有何不同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有兩種模式是什麽?

第壹種保護模式是主動保護模式: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海關總署經審核予以核準之後,貨物進出境地海關發現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上述已備案知識產權的,會立即通知權利人,如果權利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提交申請和擔保,海關將放行有關貨物。如果權利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海關提交了申請和擔保,海關將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並自扣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貨物是否侵權進行調查。海關經調查確定貨物是侵權的,應當作出相應得處罰決定;海關經調查確定貨物不侵權的,應當放行有關貨物;若經調查不能確定貨物是否侵權,則海關會立即通知權利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自扣留貨物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海關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則海關將放行貨物,如果自扣留貨物之日起計算50個工作日內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海關將協助執行。

第二種保護模式是被動保護模式:知識產權權利人在發現他人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其知識產權時,有權向貨物的進出境地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和擔保,海關在應權利人的申請扣留相關貨物後,會及時通知權利人和貨物收發貨人。從海關扣留貨物之日起開始計算,在20個工作日內,如果海關收到人民法院就被扣留貨物的財產保全裁定或者訴前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裁定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海關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執行;未收到上述通知書的,海關就不再扣留有關貨物,而將予以放行。

  • 上一篇:如何在文中引用參考文獻
  • 下一篇:知識產權招標網站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