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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和物權的區別

法律主觀:

壹、知識產權與物權的區別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知識產權和物權都是屬於私權,是屬於民法典中的壹種權利,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而知識產權是人們對其創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知識產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的定義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壹條所有權人設立他物權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二、動產物權的轉移方式

1、現實交付

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將其對於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於買受人,也就是說壹方(通常為出讓人)把東西當場交給另壹方(通常為買受人)。

現實交付依交貨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為三種情形:(1)送貨上門:即由出賣人送運貨物到買受人處,此時貨交買受人處才算完成交付。(2)上門提貨:即由買受人到出賣人處取走貨物,此時貨物運出出賣人處即算完成交付。(3)代辦托運:即由出賣人代理買受人與承運人訂立運送合同,買受人承擔運費的交付方式。此時出賣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算完成交付。

2、觀念交付

壹種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動產占有在觀念上的移轉,此為法律在特殊情況下為顧及交易的便捷而采取的變通方法,以代替現實交付。它又分為三種:(1)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是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也就是說在甲乙達成合意以前,東西已經在乙手上了。(2)占有改定,是指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占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也就是說雖然甲乙達成了物權轉移的合意,但標的物仍然在甲手中。(3)指示交付,是指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也就是說標的物不在甲手,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標的物交於乙。

3、標的物轉移原則

1、動產適用交付主義,動產自交付之日發生轉移。這裏的動產包括汽車、輪船、飛機等特殊動產。

三、非典型性擔保物權種類

特殊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的產生,是由於社會生產力水平發展到了壹定階段,人們隨著商品交換活動逐步頻繁,因而對保障交易安全的制度需求日益增強的結果。然而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為了最大限度的利用物的效能,人們由單純註重對物的支配向註重物的利用轉變。其影響之壹就是將最初強化債的信用的擔保物權制度演變為強化生產信用的擔保手段,將擔保物權制度由傳統的保全型轉變為金融媒介型,融資型擔保已成為法制現代化的標誌。

因此,就擔保物權類型而言,除了傳統保全型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之外,又相繼出現了諸如最高額抵押,動產抵押、財團抵押、浮動擔保、不動產質、權利質權、附條件買賣、所有權保留、信托占有等等種類,足以使人眼花繚亂。我們從歷史悠久的擔保物權制度所得出的傳統理論幾乎被現代潮流的發展所突破。

以上就是關於知識產權與物權的區別的相關內容,根據有關規定知識產權和物權的範圍和性質是不壹樣的,不過兩者也存在壹定的聯系,有些物品也是屬於個人的知識產權,我們不能夠隨意侵犯他人的權利,否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壹)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誌;(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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