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二、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的原則;三、兼顧公平合理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第五十三條 (壹)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審理案件。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應公平和公正地行事,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與辯論的合理機會。
(二)仲裁庭應開庭審理案件,但雙方當事人約定並經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認為不必開庭審理並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只依據書面文件進行審理。
(三)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采用詢問式或辯論式的庭審方式審理案件。
(四)仲裁庭可以在其認為適當的地點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合議。
(五)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就所審理的案件發布程序令、發出問題單、制作審理範圍書、舉行庭前會議等。經仲裁庭其他成員授權,首席仲裁員可以單獨就仲裁案件的程序安排作出決定。
《中華人民***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