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關系,雇主與雇工之間的關系,承攬關系,是為承攬加工而建立的關系。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有以下區別:壹、承攬關系與雇傭關系最大的區別,就是合同的標的不同。承攬法律關系的合同標的是承攬人為定作人加工制作的勞動成果。而雇傭法律關系的合同標的是雇員按照雇主的指示、要求進行的勞務活動,勞務行為便是合同的標的。二、承攬法律關系的勞動可以由承攬人自主支配,而雇傭法律關系的勞動則由雇主安排。由於承攬法律關系的合同標的是勞動成果,因而定作人對承攬人的勞動基本上不做幹涉。而雇傭法律關系的勞動,則完全由雇主安排。三、承攬人勞動與雇員勞動的技術含量不同。壹般說來,承攬人勞動的技術含量較高,具有壹定的專業性。相對來說,雇員勞動的技術含量低,壹般都是體力活。所以,當雇員出現缺額時,很容易找人替補。而承攬人則壹般不能找人替補。體現在勞動成果上,承攬人的勞動成果包含有壹定的知識產權,因而價格相對較高。而雇員的勞動成果,壹般都不包含知識產權,勞動成果的價格相對較低。四、承攬法律關系與雇傭法律關系的支付方式不同。壹般來說承攬法律關系的支付方式是合同履行完畢後壹次性支付,而雇傭法律關系的支付方式則多為分期分段支付。而且,承攬法律關系支付前還有個對承攬人勞動成果的質量進行驗收的過程。而雇傭法律關系,則不存在對勞動成果質量進行驗收。如果是計件工資,也只是對勞動成果的數量進行統計,而不存在對勞動成果的質量進行驗收。只要雇員進行了勞動,雇主壹般就要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壹條?承攬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