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針對知識產權糾紛日益攀升的數量以及糾紛形式的多樣化,中國的知識產權糾紛主要依賴於訴訟救濟、行政救濟、社會救濟以及自力救濟四種方式,具體表現為訴訟、行政投訴、仲裁、民間調解和自行交涉五種方式。其中,訴訟救濟占主導地位,行政救濟輔之。而仲裁、民間調解等非訴訟方式使用率較低,並未能充分發揮其訴訟分流的作用。鑒於此,具有程序剛性及處理結果權威性的司法救濟方式,仍是解決中國知識產權糾紛的主要渠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八條 著作權侵權糾紛可以調解,調解不成或者調解達成協議後壹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願調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九條 著作權合同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著作權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對於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壹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發現仲裁裁決違法的,有權不予執行。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就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