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壹般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在壹般情況下,構成侵權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因素。關於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的內容,以下就跟著壹起來了解壹下吧。 壹、
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損害事實即實際發生的損害後果,包括財產上的損失或精神上的痛苦。對此,我國知識產權法有如下若幹規定: (1)《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復制行為、匯編行為,第46條規定未經表演者許可的錄制行為等都屬於侵權行為。如果侵權人只是復制、匯編、錄制,既沒有使用、也沒有出售或贈與,當然不會造成損害後果,根據民事法律關系保障措施的補償性特點,不應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但這些行為在性質上屬於侵權行為卻是明白無誤的。 (2)《專利法》第11條規定專利權人享有制造權、許諾銷售權。如果侵權人只是制造或許諾銷售專利產品,既未使用也未出售、贈與,同理也不應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但《專利法》第57條也明白無誤地將其規定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3)《著作權法》第49條、《專利法》第61條、《商標法》第57條分別明確了即發侵權屬於侵權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我們知道,即發侵權行為的實質是有妨害之虞、但還沒有產生妨害後果的行為,但仍構成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以上可以看出,從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上看,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不以損害事實為要件。 2、主觀過錯。有學者認為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是壹般侵權行為,主張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有學者認為該類侵權行為具有多種屬性,包含壹般侵權行為、侵害行為、妨害之虞行為、侵占行為等多種性質的行為,主張針對行為的不同性質分別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還有學者主張引進無過錯責任原則。筆者認為,與侵權行為法中的侵權行為相比,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確實具有多種屬性,既包括行為人有過錯的壹般侵權行為,也包括無過錯的所謂侵害行為。比如,根據專利法第63條第2款和商標法第56條第3款規定,善意的使用和銷售行為依然構成侵權,能證明其有合法來源的,可以免除其賠償責任(免除的僅是賠償責任),同時規定“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非常明顯,不但這裏講的侵權行為不需要以行為人過錯為構成要件,而且承擔“停止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也不需要以行為人過錯為要件。因此,概括所有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同構成要件,就不應當包括主觀過錯,否則將不當地縮小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外延,例如無過錯的侵害行為就將被排除在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之外。 二、
知識產權的侵權主要分為四種類型: 第壹種是商標侵權,這種侵權行為是我們最不願意看到的,因為這是最明目張膽的壹類侵權行為,在1998年以前這種侵權事件發生得比較多,最近幾年隨著大多數企業知識產權意識的提高已經逐漸減少了。 但企業仍然要註意商標使用過程中的地域和時間問題。壹些商標的使用是有地區限制的,比如某種產品的商標可以在美國使用,但在意大利卻不行,因為在某壹地區使用壹種商標需要商標所有者的授權。另外還有商標的期限規定,壹種商標的規定期限可能是10年或20年,超過這個期限仍然使用的就有可能被訴侵權。 第二種是侵權行為是抄襲別人的外型、結構、原理等。這種侵權行為是近年來發生最多的,占到整個侵權案件的80%。 第三類侵權是商品的顏色、包裝及卡具涉嫌侵權。說到商品的顏色,可能有人會有疑惑,難道顏色也能構成侵權,但事實上確實存在這樣的事情。有些外商很狡猾,他可能會在某壹地區註冊商品的顏色,其他廠商的商品進入該地區就不能使用這種顏色。例如在美國的伊利諾伊斯州,出口到該地區的扳手就不能使用紅顏色。還有的廠家仿造他人的包裝、樣本也會引起知識產權糾紛。另外還有壹種最容易被忽略的侵權行為是展覽商品的卡具侵權。所謂卡具就是固定參展商品的壹種附件,參展企業如不註意也會構成侵權,因為在展覽期間,所有的產品都具有商業行為。 第四類是樣本侵權。在歷次的展覽中,樣本侵權發生得還是比較多的,占到20%。 三、
侵權認定標準 1、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 3、惡意侮辱、汙損他人肖像。 構成侵害肖像權的行為,應具備以下兩個要件:壹是要有使用肖像的行為,二是未經肖像權人同意或沒有正當理由。具體來說,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2)雖不以贏利為目的,但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將權利人肖像進行展示、公開、陳列、復制、散發等行為; (3)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範圍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4)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地域範圍內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5)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期間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為大家帶來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的全部內容。侵權行為的發生是法律不允許的,是會遭到法律的制裁的,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壹定要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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