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類基本上是屬於善意的使用,但在客觀上是違法的,如有的網站在向其用戶傳送擅用奧運五環標誌和北京2008(含BeiJing2008)等內容的圖片;
第二類是“打擦邊球”,即存在壹定程度的故意,使用形式多較為隱蔽,但有時規模和社會影響卻很大。如有的餐館直接以“五環”、“奧運”作為菜名,廠家則利用奧運主題進行產品促銷或命名房地產的開發項目。這兩類都屬於國際奧委會近年嚴厲打擊的“隱形市場”。
第三類則是利用奧林匹克知識產權進行有組織的和大規模的生產、經營活動,獲取商業利益,這是嚴重的侵權行為。
第四類較為特殊,主要是仿造在中國以外舉辦的奧運會以及國際奧委會、外國或地區奧委會的特許紀念品,保護超期(如目前然在商品及包裝上使用1996年奧運會吉祥物)使用上述特許紀念品的外觀設計和相關的奧林匹克知識產權。
此外,還需要註意,有些地方政府為了在宣傳奧運會的同時宣傳自身形象,擅自在“新北京、新奧運”的後面加上“新XX(地方)”,也是屬於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