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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民法通則

主要有兩個區別。

1,兩者制定的目的不同。

《民法通則》頒布於1986年4月,生效於1987年4月,制定於改革開放初期。那時,我們面臨著中國人民的溫飽問題。在此背景下,民法通則非常重視經濟功能。

《民法通則》第二條在表述調整對象時表示,中國人民和國家法律調整的是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與公民、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先說財產關系,再說人身關系。

《民法通則》第五章關於民事權利的規定安排如下:第壹節是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第二節是債權,第三節是知識產權,第四節是人身權,即先討論財產權,再討論人身權益。說明民法通則真正體現了對民法經濟功能的重視。

《民法通則》則不同。《民法通則》制定於21世紀第二個十年,中國人民創造物質財富的能力足以滿足中國人民的生活需要。

在這種背景下,雖然經濟建設仍然是核心任務之壹,但我們更註重剛才提到的人文關懷,所以看看《民法通則》第二條,在表述民法調整的對象時這樣說:民法調整的是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2.兩個法律概念的區別。

《民法通則》將人身關系的民法調整置於更高的優先地位。看看民法通則第五章關於民事權利的四條規定:109、110、11、112,分別針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113以下的規定是各種財產權益的確定和保障規則,較民法通則第五章有明顯調整,說明民法通則較民法通則更註重人文關懷理念的貫徹和體現。

擴展數據:

《民法通則》與《民法通則》訴訟時效的趨同性: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妥善處理《民法通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制度的銜接,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7月發布《關於適用民法通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解釋》。

該司法解釋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司法解釋的核心內容在於民法通則中壹年短期訴訟時效的適用。

法律之所以規定訴訟時效制度,主要是為了迫使群眾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是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時效制度旨在迫使當事人在不喪失贏得訴訟的權利的情況下盡快維權。

《民法通則》中仍保留“壹年三年為特例,兩年為原則”的訴訟時效制度。《民法通則》的頒布帶有鮮明的時代印記。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公眾的法律意識普遍較低,那個年代的證據保全成本相對較高。縮短訴訟時效,督促群眾盡快維權,具有現實意義。

去年,《民法通則》正式頒布實施,民事訴訟時效改為三年。訴訟時效的延長是立法機關充分保護當事人訴權與提高司法效率之間的平衡。隨著群眾法律意識的增強,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更加多樣化,保全證據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適當延長訴訟時效是可行的。

《民法通則》並未正式廢止,其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新頒布的《民法通則》改變了《民法通則》的具體規定,導致訴訟時效的兩種規定並存,《民法通則》並沒有否定《民法通則》的規定。

根據法律基本理論,當新法與舊法發生沖突時,應以新法為準。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被告為了逃避債務,用舊法的時效進行抗辯的情況還是會發生,特別是在執行《民法通則》的情況下,而《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是兩年以下或者壹年。

為了解決新舊訴訟時效的沖突,最高人民法院這次出臺了壹個司法解釋,將沖突分為三種情況進行了詳細解釋。它直接、明確地規定了民法通則在實施前按舊法處理,新法按重疊處理,新法實施後自然處理。

從整體上看,該司法解釋充分體現了新法優於舊法、有利於當事人的立法原則,有效解決了新舊法律的沖突。

中國法院網-新舊法律交接訴訟時效的銜接

中國法院網-民法通則與民法通則* * *如何在連接中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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