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別人的名字註冊公司要承擔法律的風險。
1、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條 企業法人只準使用壹個名稱。企業法人申請登記註冊的名稱由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核準登記註冊後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
2、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壹)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準登記註冊擅自開業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或者不按照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檢的;
(四)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或者擅自復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3、對企業法人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登記主管機關處理企業法人違法活動,必須查明事實,依法處理,並將處理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4、企業法人對登記主管機關的處罰不服時,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後15日內向上壹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5、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出資方式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出資義務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股東名冊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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