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律制度是壹種分配圍繞作品所產生的各方權益的利益平衡機制,其中著作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是著作權法利益平衡機制的立足點,其體現了著作權法利益平衡機制之精髓.在當代各國的著作權立法和著作權國際公約中,利益平衡始終是永恒的主題.作為著作權法的價值目標和理論基石,利益平衡機制的建立對著作權法的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利益平衡是現代著作權立法的基本精神,也是著作權法修改和著作權制度設計的指南。從著作權制度的歷史看,在著作權法中確立利益平衡原則是壹個漸進過程,著作權法在平衡作者利益和社會公***利益方面是成功的。著作權法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則與要求是適度的保護水平、追求著作權人的利益與公***利益間的平衡、確保公眾對作品的適當接近等。
著作權這壹權利的授予具有獨特性,這在於權利的賦予具有特定的政策目標,像美國《憲法》的著作權政策目標通常被描述為在授予著作權人和公眾權利之間的壹個精妙的平衡。著作權法則是調整因作品的創作、傳播和使用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圍繞作品所產生的利益關系是著作權法調整的核心。著作權法實際上是壹部分配作品權益的知識產權法。“著作權法被認為是壹種平衡的設計,在限制獲得保護作品的成本和對作品提供激勵所產生的利益之間存在壹個平衡問題。”著作權法是在著作權人和社會公眾之間實現精妙平衡的法律機制,是協調著作權人利益與社會公***利益的“平衡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