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懲罰性賠償具有制度適用的獨立性。傳統民法理論認為懲罰性賠償依附於補償性賠償,不能獨立存在。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雖以補償性損害賠償的存在為前提,並以補償性賠償的損失金額作為賠償基數,但必須明確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系獨立的請求權。補償性賠償的賠償範圍以全面賠償為基本原則,而懲罰性賠償關註的重點則在於行為的嚴重不法性本身及社會秩序的維護,具有行為規制性。適用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在主觀方面以故意為必要,即侵權人對損害結果有著可預見的、可確定的認知狀態,直接追求或間接放任這壹結果發生。在客觀方面須達到侵權行為的情節嚴重。
其次,是制度適用範圍的法定性。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是民事私法領域由法律明確規定的特殊民事責任形式,在民法典和知識產權各部門法中,對適用的侵權類型、適用要件和前提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適用要件的法定性,基於懲罰性賠償的嚴厲性和震懾性,使得制度的適用必須規範統壹,嚴格依法適用。再次,制度具有社會規制性。區別於公權力機關執法所產生的直接公***規制效果,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是通過激勵權利人私人維權加重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從而實現間接的社會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