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知識產權來說,如果侵犯了知識產權,這種情況會導致壹定程度的損失,尤其是對於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來說。壹般來說,如果發生知識產權侵權,往往意味著民事責任。對於民事責任這部分,我會給大家帶來詳細的知識產權侵權民事救濟知識,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壹、知識產權侵權的民事救濟
中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壹般包括民事調解、行政裁決、仲裁和訴訟。知識產權侵權的具體救濟方式包括談判、行政處理、仲裁、民事訴訟、刑事起訴等。如果貨物涉及進出口,還可以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針對不同的侵權行為,權利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各種救濟方式的特點選擇最佳方式。
知識產權侵權的民事救濟
二、知識產權侵權的賠償原則是什麽?
(壹)全額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原則,又稱全部賠償原則,是現代民法中最基本的賠償原則,是各國侵權立法和司法實踐的壹般規則。
全部賠償原則的含義是指知識產權損害的賠償責任範圍,應當以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害範圍為依據,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說,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都要賠償,而且賠償的範圍要以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為限。
(2)法定補償標準原則
鑒於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特殊性及其損害事實和後果的不確定性,許多國家的知識產權立法規定了知識產權侵權損害的法定賠償制度。即規定了實施某種侵權行為需要支付的賠償數額。這在版權立法中尤為突出。
所謂法定標準賠償原則,是指因非法侵犯知識產權所造成的損害,應當賠償的具體數額(或數額範圍),由知識產權法明文規定。人民法院不能查明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獲利數額,或者受害人直接按照法定最低賠償額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賠償額確定賠償數額。在知識產權立法對此做出規定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應出臺司法解釋,彌補立法的不足。
(3)法官賠償自由裁量權原則。
無論侵犯知識產權賠償的法律規定有多麽嚴格和具體(這在實踐中是不可能的),無論適用全額賠償原則還是法定賠償原則,都不能排除法官根據法院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在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範圍內,根據個案具體適用法律。
在酌情確定損害賠償額時,法官壹般應根據總結的審判經驗考慮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損害後果(包括財產和非財產)是否嚴重;
2.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價值因侵權而降低的程度;
3.以營利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侵權;
4.主觀過錯(故意或過失;如果是過失、重大過失或者壹般過失);
5.侵權的嚴重程度;
6.侵權人的利潤;
7.侵權行為的社會影響;
8.雙方經濟狀況等。
(4)精神損害賠償的限制原則
精神損害賠償的限制原則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享有的知識產權受到損害,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適用精神損害賠償。/ltimg/zs/cacbad/1632952066158_490605571cd09b6b_580wh460.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