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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管轄法院有什麽規定

法律分析:1、壹般專利糾紛第壹審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二條第壹款規定,專利糾紛第壹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該條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專利糾紛案件。

(2)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商標民事糾紛第壹審案件

(1)壹般商標民事糾紛第壹審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商標民事糾紛第壹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2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2)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幹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千壹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壹千壹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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