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侵權 的行為,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侵害他人 知識產權 的財產權或人身權,應承擔 民事責任 的行為。 侵權行為 是對智慧財產創造者勞動的踐踏和剝奪,是危害科技進步和文化繁榮腐蝕劑。近年來,隨著社會各界人士對知識產權的不斷認知,都有意識的盡量不對其他人的知識產權進行侵權。 知識產權侵權壹般包括 商標侵權 、 專利侵權 、 著作權 (即版權)侵權。 在近幾年中,公民和企業的維權意識也是不斷的提高,也會在遭遇了不法侵害後使用法律的武器來保障和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在生活和工作中,任何壹方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並以此來獲取壹定的利益時,也是可以向侵權方索要賠償並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