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標準:壹是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二是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在采用雙重賠償標準的情況下,法院多選擇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這壹標準。首先,從經濟等價規律來看,該規律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要付出同等的代價,該代價和受害人應得的代價大致相等。對價始終是決定賠償的基本要件。其次,從“等價有償”這壹民法的基本原則來看,根據這壹原則,壹方面,在合法的經濟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取得他人財產利益的壹方應當向對方給付相應的價款或者其他財產利益;另壹方面,在違法的民事活動中,行為人對因其行為引起的損失必須賠償,而且,賠償範圍應與損失範圍相壹致。再次,從“損害賠償”自身來看,所謂“賠償”意為“補償”、“填補”,“損害賠償”即指通過補償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使受損害的權利恢復到侵權以前的狀態。由此可知,只有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害作為損害賠償的標準才能同時滿足上述要求。確立了這壹標準,就為之後的損害賠償範圍與賠償數額的科學認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觀經濟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