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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臨時措施主要有什麽

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臨時措施主要有訴前責令停止侵權、訴前證據保全、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責令停止侵權是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並譽者即將實施侵犯其知識產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收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訴前證據保全是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畝蔽州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訴前財產保全是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迅蔽取報全措施。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復議申請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1、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專利權;

2、不采取有關措施,是否會給申請人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3、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情況;

4、責令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是否損害社會公***利益。

綜上所述,申請知識產權臨時措施損害責任糾紛的地域管轄,可以是受理知識產權臨時措施案件的法院,也可以是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在法院裁定采取知識產權臨時措施後知識產權權利人提起相應侵權訴訟的審理法院。

法律依據:

《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二條

訴前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應當向有專利侵權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執行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措施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同時進行證據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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