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 專利權人 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而制造、使用、銷售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專利 產品以及制造、銷售 外觀設計專利 產品的,由該產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制造地不明時,由該產品的使用地或者銷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未經權利人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而使用專利方法的,由該專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未經權利人授權而許可或者委托他人實施專利的,由許可方或者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許可方或者受托方實施了專利,從而雙方構成***同侵權,則由被許可方或者受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 專利權 ***有人未經其他***有人同意而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由許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許可方實施了專利,從而雙方構成***同侵權,則由被許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專利權***有人未經其他***有人同意而轉讓超過其應有份額的專利權的,由轉讓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受讓方明知對方越權轉讓而仍然接受,從而雙方構成***同侵權,可由受讓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假冒他人專利尚未構成犯罪,但給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害的,由假冒行為地或者損害結果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有困難,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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